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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药集团欧意药业已撤回起诉神州细胞工程,SCT400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暂告一段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新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京02民初171号)公告,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与神州细胞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初171号

原告: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魏青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雷,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细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31号院5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谢良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华,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细胞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左 峰
审 判 员  陈广辉
审 判 员  宋 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科
书 记 员  韩京晶


根据神州细胞2020.4招股说明书:

2018年9月,发行人子公司神州细胞工程与石药集团达成《产品许可及商业化协议》。《产品许可及商业化协议》约定发行人子公司神州细胞工程与石药集团就SCT400开展商业化合作

《产品许可及商业化协议》签署后,国家在已经开展的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药品“带量采购”政策。竞品方面,复宏汉霖的汉利康®于 2019 年获批上市并进入国家医保;信达生物于 2019 年提交 IBI-301 的上市申请,罗氏于 2019 年提交奥妥珠单抗(在第一代利妥昔单抗基础上开发的新一代抗 CD20 单抗药物)的上市申请,上述产品已纳入优先审评。石药集团认为SCT400可能会在短期内被纳入带量采购范围,并据此重新评估产品市场,要求与神州细胞工程协商修订《产品许可及商业化协议》。由于双方未能就《产品许可及商业化协议》修订达成一致,石药集团未按期向神州细胞工程支付第二期里程碑付款

鉴于石药集团上述未按期支付里程碑付款的行为构成《产品许可及商业化协议》项下的重大违约行为,2019 年 12 月 21 日,神州细胞工程根据《产品许可及商业化协议》的约定通知石药集团终止该协议

2019 年 12 月 30 日,神州细胞工程收到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该函要求神州细胞工程返还石药集团关联方石药欧意人民币 1 亿元

2020 年 1 月 14 日,神州细胞工程对上述《律师函》进行书面回复,声明该所律师函所称内容与事实不符,其要求神州细胞工程返还石药欧意合作首付款没有事实、合同以及法律依据。

2020 年 4 月 13 日,神州细胞工程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京 02 民初 171 号)、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石药集团关联方石药欧意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神州细胞工程,请求判令神州细胞工程返还石药欧意 1 亿元及其利息损失。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2020.5更新,已按撤回起诉处理)

《产品许可及商业化协议》的终止可能对发行人营运资金、SCT400 的商业化模式产生影响,发行人(神州细胞工程)与石药集团和/或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因此进一步产生其他争议。

《产品许可及商业化协议》约定:石药集团应在协议签署、与 NMPA 进行 NDA 前的会议、NMPA 受理产品上市申请、产品获批上市后等时点向发行人支付合计不超过6.5 亿元的开发进度款。基于上述约定,石药集团已指定其关联方于协议签署日 30 天内支付 1 亿元人民币的首付款。针对上述预付款,考虑到与 SCT400 产品许可证、担任MAH 持有人以及相关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上的主要权利并未转移,且报告期内 SCT400产品亦未实现商业化,报告期内该协议中约定的与 SCT400 产品商业化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完全转移,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等因素,发行人将石药集团向神州细胞工程支付的不可退还的预付款确认为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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