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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快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相衔接、有利于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gcfgsysz@nhs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医疗保障法意见反馈”。 二、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财法规司法规预算处(邮编:1008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疗保障法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 附件: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5日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筹资和待遇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四章   医药服务 第五章   公共管理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障关系,健全高质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保障相关的筹资运行、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价格管理、招标采购、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医疗保障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多层次的原则,不断满足公民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各地根据自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4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研究起草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5月12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电子邮箱:yysmlc@nhsa.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9,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邮编:100830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8日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水平,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形式】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按通用名进行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药品目录》范围。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条【基本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医保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第五条【目录结构】《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为维护临床用药安全和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条件进行限定。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西药部分,收载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中成药部分,收载中成药和民族药。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收载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 中药饮片部